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即国税函[1997]29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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