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9-03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0]第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交通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尽快解决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和税暂行条例》,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从1990年1月1日起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从1990年1月1日起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征、缓征。
二、1990年以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凡应缴纳地占用税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将耕地占用税列入公路建设投资预算,并在开工占地时预交应纳税额的50%,待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后,于三十日缴清剩余税额。
三、对1988年和1989年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应征未征的耕地占用税,当地交通部门可与财政部门协商,签定分期纳税计划,最迟于1990年11月底将所欠的耕地占用税金全部缴清。
四、凡属交通部门补助资金修建的公路项目,交通部门不承担耕占用税,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