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0.6.3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得税涉税诉求回复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10〕4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得税涉税诉求回复意见的函
国税办函〔2010〕443号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下属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2009年度在外省市进行施工所得税征管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管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度在外省市进行施工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