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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7-2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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