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0.8.27
石家庄、唐山、邯郸、承德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90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做好大企业集团及我省境内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现就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省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受理申报和税款入库工作,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辅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催报催缴、各种统计报表的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
三、9月征期省直属征收局开始受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事宜,力争10月征期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完成网上申报入库。
四、为确保均衡入库,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即企业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为申报纳税期,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为汇算清缴期。
五、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任务、统计报表及分析。并按照要求于年终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股份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汇总提供省财政厅。
六、各有关市地税局应明确一个基层单位(目前已经负责管理的市直属或区局)继续做好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税收征管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票管理、日常入户检查和纳税服务工作;
(四)负责税源管理、分析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初审上报工作;
(六)负责落实省直属征收局布置的有关工作。
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退(抵)税、投资抵免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应经有关市地税局的基层征管单位初审,报省直属征收局审批;省直属征收局受理的资产损失可委托有关地税局的基层征管单位进行初审。
八、稽查工作列入当地地税局的年度稽查计划,必要时由省稽查局牵头组织稽查。
九、有关市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按照省局要求,认真 做好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