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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4-20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10]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0.4.20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局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市市局、稽查局、开发区(管理区)局局长及市局科(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局局长,基层分局(所)局(所)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下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领导责任、间接管理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间接管理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法规督查内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根据工作需要,设区市局稽查局、开发区(管理区)局长(副处)的离任审计,也可委托下级内审部门实施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离任审计。指对领导干部提拔、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离岗时所进行的审计。
(二)任中审计。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三)专项审计。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定向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进行任中审计。距离离职年龄不到2年的,可以不安排任中审计,只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在审计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结果;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在单位。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向内审部门提供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内审部门据此制定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廉洁守纪、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内审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重大案件线索不移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和支持内审工作,不准刁难、阻挠内审人员的正常审计行为。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省、市局预算,由省、市局支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收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税收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5.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
6.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财务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5.重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6.债权债务、物品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及效益的情况;
(三)其他有关经济活动
1.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建设等情况;
2.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方案应当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年度、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审计人员等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制定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三)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四)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批示、批复;
(五)本单位银行开户情况;
(六)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七)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机关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书等文书;
(八)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召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见面会,告知相关事项,并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审计组以对税收会计和财务收支账目、凭证等资料的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事项要认真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审计证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有权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询问内容要记录《审计询问笔录》。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草拟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审计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领导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等责任类型界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报告》制作《审计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征求意见书》后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内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时,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进行审理,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制作《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局长办公会决定需要提醒谈话的,内审部门主管领导应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在30日内以《整改报告》形式书面上报内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要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审计征求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人事和监察部门,分别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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