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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关联业务申报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3-12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10]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避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与所得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辅导企业做好2009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工作,重点辅导关联关系判定和报告表的填写,保证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各市局应对纳税人年度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省局国际处报送200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筛选出应该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重点关注年度营业额较大企业、年度巨额亏损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大的企业等,要求企业于6月20日前分别提供2008、2009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同时,各市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要求,确定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名单,并要求企业于6月20日前提供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同期资料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各市局应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逐户审核,并结合CTAIS系统等征管软件中纳税人年度关联申报情况,筛选出避税嫌疑企业,按照总局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基本格式逐户编写立案报告,连同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名单,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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