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0.3.3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已经省政府重新公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比例和减免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省局将对征管应用系统中“纳税辅导”和“购票征税核定”的数据进行统一调整。税收管理员要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的调整和减免政策通知到纳税人,并做好宣传工作。
双定户定额的调整,由各县(市、区)局根据2010版业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以后调整定额时一并进行。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