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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提出废止)
颁布日期:2010-02-23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10]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KVE税务信息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KVE税务信息网
一、对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比照本通知的征管规定执行。KVE税务信息网
二、对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是否执行本通知的征管规定,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KVE税务信息网
三、关于项目经理部的判定问题。项目经理部是指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场所和机构。其资金必须是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直接拨付的,人员必须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正式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纳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统一进行核算。在具体操作中,总分支机构必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款拨付证明、职工身份证明、成本费用纳入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否则,项目经理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KVE税务信息网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施工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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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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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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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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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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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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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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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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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KVE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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