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宜。
第四条 省级政府科技部门或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 鉴定内容
(一) 该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 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 该项目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是否具有促进作用和意义;
(四) 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鉴定申请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当地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二)《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四)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七)政府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鉴定程序和方式
政府科技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当场答辩。必要时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采取书面审核鉴定方式,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第八条 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五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科技专家不少于三人。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 出具鉴定意见
政府科技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
第十条 鉴定时限
政府科技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