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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廊坊宝联家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9-12-1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廊坊宝联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提前退税的请示》(廊国税发〔200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廊坊宝联家具有限公司是你市的一户生产企业,2008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该公司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995万元,其中出口收入1487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56%,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一条规定,省局同意廊坊宝联家具有限公司自2009年10月所属期开始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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