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
为了加强征退税之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退税衔接工作流程,建立严密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制度,市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操作规范执行,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对此操作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一、出口企业认定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2、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1)负责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审核、认定,以及出口退 (免)税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上传。
(2)负责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审核、注销以及和退(免)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上传。
2、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税部门):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有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及数据向市局上传。
(三)操作流程
1、首次认定
(1)退税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办理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将有关数据录入上传,并告知企业在30日内将认定表交主管征收局。
(2)征税部门接到企业送交的认定表后,应在收到认定表的当月将认定表有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并将数据上传。
(3)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部门应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书面告知(传递卡样式见附表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清税后及时修改出口退(免)税认定有关数据。
2、认定注销
(1)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征税部门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退税部门出具该企业清理检查情况报告(传递卡样式见附表二),告之是否存在欠税、少缴税或其他税收违法问题。
(2)退税部门根据征税部门的报告,分情况予以处理:
①存在欠税的,如企业尚有未办理的应退税款,告知征收部门查封退税帐户,予以扣缴;
②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如涉及出口退税,协助征收部门进行查处。
③企业纳税情况正常,或涉税违法行为处理后,退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
(3)涉及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征税部门必须在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后,方可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1)负责下发出口货物征税信息;
(2)负责出口货物征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征税部门
负责对出口货物征税信息的核实、调查、征收税款及征税情况的上报。
(三)操作流程
1、每月10日前,退税部门向各征税部门下发需征税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
2、征税部门接收相关信息后,逐户、逐条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是未申报纳税的及时予以补征;企业提出疑议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据,征税部门应认真核实,并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因无信息做单证不齐申报而超过期限的,由企业提供有退税部门专管员签字的报关单,确认不征税;
(2)已获准延期申报的,由企业提供《延期退(免)税核准表》,在核准延期申报期限内的,确认不征税;
(3)出口货物退运的,由企业提供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确认不征税;
(4)遇有其他情况,不能确定的,征税部门会同退税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是否征税。
3、次月20 日前,各征税部门应将上期出口货物征税情况上报市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汇总后报省局。
4、退税部门必要时对征税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出口退税预警工作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预警情况异常企业。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的筛选、信息发布。
2、征税部门:
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的情况调查。
(三)操作流程
1、退税部门每季末10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对上季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进行筛选,并将选定企业下达有关征税部门。
2、征税部门依据退税部门下达的异常企业名单,针对出口退(免)税存在的异常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需调查核实的异常问题,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及调查结果,调查人签字等主要内容。
3、经调查异常情况属于正常原因,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将调查报告报退税部门。属于涉嫌骗税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深入核实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退税部门。
4、退税部门根据征税部门的调查报告,分别做出正常退税或暂缓办理退税的处理。
四、征退税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加强征退税部门在征退税过程中对出口企业的共同管理,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防范偷、骗税行为,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目的。
征退税部门应定期召开全市或部分县(市)区局工作联席会,或以走访调查形式加强沟通。
(一)工作联系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交流征税退税政策业务;
2、研究探讨征、退税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征退税工作的协调。
(二)走访调查的主要内容:
1、相互了解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纳税、退(免)税等情况,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有针对性地走访一些出口企业,了解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经营状况,企业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三)工作联系的方式:
1、退税处与各县(市)区局之间的联系;
2、退税处与部门或个别县(市)区局之间的联系;
3、退税处管理科与县(市)区分局、所之间的联系;
4、退税处管理员与分局所管理员之间的联系。
五、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征税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出口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2、征税部门处理出口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免抵退税额调整的;
3、征税部门在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检查中,涉及备案单证不齐需要追缴已退税款的;
(二)职责范围:
1、征税部门:
负责向退税部门通报相关出口企业的涉案情况。
2、退税部门:
负责相关企业涉及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三)操作流程:
1、征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违法问题或在案件查处中涉及出口企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退税部门。
2、退税部门根据涉案企业情况,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企业涉及补缴税款的,协助征税部门追缴。
附表1
出口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传递卡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取消时间年 月 日
取消原因
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表2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情况传递卡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欠税、少缴税款欠税金额
其它涉税违法情况:
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退税机关反馈
该企业尚有(无) 退税款未退,退税账户
,如需扣缴,请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并告知我处,我处将在其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时通知你局扣缴。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