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宝誉鑫食品有限公司按月办理退税的请示》(石国税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河北宝誉鑫食品有限公司是你市的一户生产企业,2008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009年5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该公司2009年5月至2009年10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604万元,其中出口收入2464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68.36%,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一条规定,省局同意河北宝誉鑫食品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所属期开始按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