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1-21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10]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