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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1997-05-29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7]第1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管理,正确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现就规范使用“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以下间称“完税证”)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后要立即开给纳税人完税证,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完税证”。
二、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填表开使用“完税证”,不得漏项和空项,并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发现不按规定填开“完税证”,要通报批评。
三、各市按(87)冀财农字第123号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制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完税证的通知》印制的“完税证”,立即停止使用,严格按《河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理、缴销和销毁工作。
四、凡未启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有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章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的市,应立即启用。现若没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证”,请抓紧与省财政厅联系领取。今后各市所需“完税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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