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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经营性行政事业收费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11-19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9]18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规定,近期省局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仍未按照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经过调查,该8项收费项目中,红十字会的卫生救护培训费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业务量较大,大部分市局已将其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他6项收费业务量较小,少数市局已将其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大部分仍在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未发生该类业务。这6项收费分别为:卫生部门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财政部门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部门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农业部门的农机服务费、建设部门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和文物部门的文物鉴定费。为规范发票使用,加强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从事经营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并照章征税。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该类纳税人,如其业务量较大,可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如其业务量较小,可要求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三、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巡查巡管工作,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单位,对其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领购或开具发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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