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6-02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7]第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国务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199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清理征收耕地占用税工作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非法占地(一直未补办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清理征收各类非法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原则上追溯到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为止。如果县(市)政府决定清理征收耕地占用税时间提前,对国家建设非法占地清理征收可追溯到1982年5月2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为止;对农民建房和乡镇集体企业非法占地清理征收期可追溯到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为止。再以前的非法占地只清理,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