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9号)要求,为确保税款足额均衡入库,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可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将调整纳税期限后,按月预缴2009年4月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月预缴2009年4月份企业所得税,先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种登记”模块,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月,再通过申报模块进行按月申报。对于软件自动产生的滞纳金,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作不予加收处理。
二、征管质量考核时,剔除纳税期限调整对2009年4月份申报率、入库率和滞纳金加收率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