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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6-22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9]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是总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情况下,受经济增速放缓以及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等减收因素影响,1至5月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仅为8.38%,与上年同期增长48.6%相差40.22个百分点,工资薪金收入增幅也大幅下降。因此,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高标准做好比对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人员责任,使比对工作迅速有效开展起来。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各市地税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同级国税局反馈。
三、主动工作,加强配合。国税部门应以县级局(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及时将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同级地税局。同级地税局(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要对所辖企业和国税局转来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与已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进行认真比对分析,并合理安排征管力量对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县级地税局对于同级国税局移交的非本局所管辖的企业,应及时移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企业实际所在局进行再分配。各市地税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通过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网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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