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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1990-11-21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0]第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我厅转发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结合《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减免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八条和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及其它有效文件规定,可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单位或个人,如占用耕地,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其具体范围如下: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钱路、飞机场跑道和停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按有关规定需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国务院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为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应比照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其审批权限依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
二、审批上报形式
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税时,按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由当地财政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按《暂行规定》第三条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核批。(原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现改为由各级财政批准)。
三、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暂定为:
(一)占用耕地三十亩(含三十亩)以上的,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执行;
(二)占用耕地三十亩以下的,由当地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审批,并对三亩以上(含三亩)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财政部门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是否属实;
(二)是否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减免范围;
(三)申报的减免税面积是否属实;
(四)计算的申请减免税额是否准确。
以上各项经审查准确开误时,再按审批形式逐级上报。
五、《暂行规定》第六条处罚规定的执行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六、《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有关事项。《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请以本文的附件为准(此表省厅将统一印发),该表由申报人填写一式四份,待审核批准减免后,审批机关,当地征收机关、备案机关、申报人各留存一份。
七、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请按本文执行。
附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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