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财预[2008]20号)文件要求(会签文件印发中),现将文件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
一、 涉及2008年跨省市总分机构、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0%),一律全部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省以下财政利益分享问题,报省政府研究后另行发文确定。
二、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中央、省、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比例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中央、省、总机构所得在按60:20:20比例分享(其中涉及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物产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缴纳,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仍按原办法执行,实行汇总缴纳,按60:40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库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款应适用企业原来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分配比例,2008年1月1日以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新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分配比例。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及时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维护。
所得税管理组
数据处理中心
计划统计科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