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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后换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3-30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9]3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征收局反映,有个别已纳入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将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的内容错误地填写成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从而导致纳税人取得发票后无法正常认证、不能抵扣。
经与车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协商,原注册登记联无法退回的,可由车管所开具制式证明代替,并将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也交由车辆注册登记单位留存,与原注册登记联一同备案。
针对这种情况,各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可以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原件交与纳税人,留存复印件,并要求纳税人将新开具的发票报税联报送留存,同时附简要文字说明。
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市局特作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发生的开票错误问题,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在开票当月发现的,可将全部联次收齐,做作废处理后重新等额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跨月发现发票开具错误,而且机动车销售商已将记账联入账,已经完成纳税申报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后再等额开具正数发票的办法解决。针对这种情况,机动车销售商要将记账联以外的其他五联收齐(车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制式证明与注册联复印件代替注册联原件),并附原发票已计收入的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的依据,再重新等额开具相应的正数发票。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已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各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石国税发[2009]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政策,尽量避免造成开票错误,确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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