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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4-16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9]2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行“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新办户纳税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一切涉税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科学设置窗口,理顺窗口职责,着力推行“一窗式”服务。不得要求纳税人超范围提供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传递应由地税机关内部传递的文书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购买发票由管理员验票;不得要求纳税申报表由管理员审核再报送办税服务厅;应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和报送的表格、资料不得要求向管理员领取或报送。
二、规范非正常状态、注销、停业纳税人管理,强化户籍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随时掌握所辖纳税人的状态变化情况,规范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注销户、停业户管理。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清查和处理后方可核准注销;纳税人报告停业一律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严禁由税收管理员审批;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定期对非正常状态、注销、停业纳税人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非正常状态、注销、停业的情形。
三、加强国地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与利用。一是本着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国地税信息比对工作,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纠正漏登户以及错误的税务登记信息;三是要通过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与城建税及附加征收信息的比对,纠正纳税人少缴、漏缴城建税及附加的情况;四是进一步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工作。
四、坚持依法严密控管,加大欠税清缴力度。一是要明确欠税管理责任,着力解决欠税管理责任淡化、目标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新欠发生;二是对不同类别的欠税分别进行处理,对有清偿能力的纳税人,采取措施予以追缴,对征管应用系统中由于操作性错误等形成的“虚欠”数据,经核实后予以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死欠税金,按照规定进行核销;三是对欠税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欠税公告等措施,全力清缴欠税。
五、推广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软件,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工作。要按照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做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软件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工作,通过该软件的推行,真正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六、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今年将在全省逐步推广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结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目标。
七、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真实、准确、全面、可靠的数据信息是征管应用系统有效应用的重要前提,各地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现有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清理,纠正失真数据,消除冗余数据,补充遗漏数据。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基础数据录入的正确性进行审核,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规范处理各类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准确。各地要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应用制度,并将征管数据质量纳入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考核。
八、落实个体征管有关制度,规范个体户定额管理。认真细致地对行业定额参数进行设定与调整,平衡业户间、行业间、地段间的税负,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统一调整定额; 杜绝在“双定”户管理软件外进行定额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定额核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严禁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税款,并定期进行审核检查;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购定额发票,并严格控制领购发票金额,购票金额超过起征点后严格按照规定征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需要使用非定额发票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九、多措并举,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一要做好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政策培训,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二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以查促管,力争实现应税车辆“税险同步”;三要认真核实纳税人填报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的数据,并准确录入征管系统;四要积极依靠各级协护税组织,做好对摩托车及农村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十、加强发票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稽查局在开展各项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被查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异常发票和大额发票应当进行鉴定和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发票问题。对故意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检举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举报电话,多方收集发票违法信息,并将相关线索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清理整治和查处。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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