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元旦、清明、五一、国庆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为便于基层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申报纳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相关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具体明确如下:
一、2009年1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非“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3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09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非“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3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三、2009年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1日,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3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四、2009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8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非“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市局要于2008年年底前在征管应用系统中设置顺延天数,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