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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3-06    文件号: 冀国税外发[1997]1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号 1997年1月23日

各省、自汉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土耳其和我国外交部分另于1996年12月30日和1997年1月20日玛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1月2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30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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