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9-02-01    文件号: 流便函[2009]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税局在1月23日至2月1日进行机房搬迁,税局已通过网站、短信、大厅公告等方式告知纳税人。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纳税人未接到此信息,导致其1月份的发票无法进行认证。为解决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在2月6日前通过网上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认证,认证的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前,且至2009年1月23日未满90天。认证通过的发票可在1月所属期抵扣,逾期不予认证。

  二、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超过90天经税务机关认证而无法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将发票复印件及电子信息(内容及样式见附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各市局将电子信息汇总后于2月7日12时前通过FTP上传至省局,上传路径:FTP\各市根目录下,省局汇总后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完成后暂不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待2009年2月10日左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数据处理后再行打印,并速将结果传递至相关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网上申报)。

  五、此次数据调整是解决部分纳税人认证问题的一项临时措施,涉及纳税人的利益,望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告知所有纳税人。

  联系人:
  省局信息中心 王冬冬  电话:0311-88628202
  省局流转税处  陈晖  电话:0311-88625302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表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