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助推经济发展布局优化和经济增长极快速成长,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研究拟定了《河北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省以下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省以下财政利益分配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办法。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督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算清,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低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分配办法
(一)着眼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引导各地发展总部经济,助推经济发展布局优化和经济增长极快速成长,对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总部和省内跨市企业总部所在地政府在财政利益分配方面给予倾斜,具体办法为:对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总部,总分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中央办法在总部预缴的由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总额10%部分(40%*25%),省级分享50%,总部所在地分享50%;对省内跨市企业总部,总分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除按现行收入划分体制缴入中央(所得税总额的60%)和省级(所得税总额的20%)外,市以下收入(所得税总额的20%)的50%由总部所在地分享(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50%)。总分机构企业税款年终统一算清事宜总机构承担。
(二)调动市县政府对分支机构企业纳税的关注程度。按照中央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企业预缴税收在各地分摊比例由企业总部确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协调好税务等部门,密切关注其纳税问题。避免跨省分支机构税源外流,并尽量多地争取利益,同时兼顾省内跨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既得利益,税收任务和征管积极性,跨省和跨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在地适当分享部分利益,具体办法为:对设在我省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按照中央办法由地方分享的预缴税款,省级分享50%,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50%;对省内跨市分支机构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除按现行收入划分体制缴入中央(所得税总额的60%)和省级(所得税总额的20%)外,市以下收入(所得税总额的20%)的50%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
(三)先缴入中央金库,财政部年终清算分配我省部分,继续由省级独享,不再分配各市。
(四)全省实行统一的办法。2002年以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的四户企业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不再实行汇总纳税,统一改为就地预缴,总分机构按50%:50%比例分享。
三、税款缴库
(一)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由总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对设在我省的跨省企业总机构预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办理缴库手续,按规定填写相应的预算科目和代码,“预算级次”栏按照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10%、市10%。
对省内跨市企业总机构预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办理缴库手续,按规定填写相应的预算科目和代码,“预算级次”栏按照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20%、市20%”。
(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缴库。对设我我省的跨省分支机构企业及省内跨市分支机构企业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办理缴库手续,按规定缴入相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栏按照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20%、市20%”。
四、相关问题
(一)按照冀财预[2008]20号文件规定,对于跨省市总分机构、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部分,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调库,请于2008年8月底前调库完毕。
(二)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缴入当地国库的税款统一计入当地一般预算收入,按规定就地缴库、缴入上级国库的税款计入当地全部财政收入。
(三)在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实施期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部计入体制计算,以避免收入波动和保证各级财力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