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12-10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8]2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
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