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企业申请退还营业税税款,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
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门留存),经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所
附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按税款入库级次,
从相应的地方国库退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
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1日 财税字[1996]9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