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按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缴纳50%,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支机构具体分摊比例按总局《办法》规定确定,财政不再设立专户。具体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省以下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8]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总局对跨省总分机构的征管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不执行本办法。
四、即跨省又跨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总局《办法》的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内跨市经营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相关规定。
五、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