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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6-1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并控股经营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其他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的,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其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项目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可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投资项目实施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营)的其持续运行(营)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为参考,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项目全过程回顾。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许可等决策阶段的回顾;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章程签定、法人设立等准备阶段的回顾;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实施阶段的回顾;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项目竣工运营阶段的回顾。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资源、能源利用合理性等项目技术评价;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重新测算的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必要时,应进行项目的利益群体分析;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投资监管状况、体制机制创新等项目管理评价。

(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包括:项目内容完成程度、运行和竣工验收条件;项目运行达到的技术和能力指标,产品质量达到的国家或企业标准;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即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实现程度;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对产业布局、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和产品竞争能力等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等层面分析,获得启示和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后评价的基本要求。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与原则,从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等四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三章 项目中期评估

第九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超过2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评估。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设备到位及安装、项目监理、存在问题等情况,以及阶段成效、后期计划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中期评估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中期评估书面报告,其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调整或撤销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中期评估核实,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项目建设,待原决策机构研究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准后停滞或建设期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或管理混乱的;

(三)预期市场风险增大可能造成投资效益严重下降的;

(四)投资合作方发生变化对投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专家委员会建议停止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完竣工验收程序。

属单台设备购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按企业设备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开展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由所出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施前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属委托实施的,其工作方案应事先经委托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方案,由责任单位或委托单位核定的评估(验收、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分为技术、经济和管理3个专家组,每组人数不少于3人。

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决策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参与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后评价之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相关内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呈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相关资料应整理齐全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并对出资人负责;项目法人(负责人)负责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自我总结评价及有关资料的准备,并配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监督和指导所出资企业制定的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的执行,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经验、教训和措施建议)应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项目后评价报告也作为省政府国资委确定、调整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及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策划和实施新投资项目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随项目进程开展监测分析,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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