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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9-18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8]7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暂按《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冀地税发[2004]84号 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暂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74号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冀地税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
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局《关于在〈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第169号)第四条取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 定额征收 方式,统一合并到 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中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方式中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改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六、结合我省对重点行业所得税收征管里的实际,对总局《企业所得税核鉴定表》式样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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