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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提出废止)
颁布日期:2008-06-03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8]1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2NG税务信息网
现将代开发票时征收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NG税务信息网
一、纳税人遇有下列情形,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NG税务信息网
(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NG税务信息网
(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 ;2NG税务信息网
(三)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2NG税务信息网
(四)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见附件)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2NG税务信息网
二、符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在2008版征管应用系统 “代开发票”模块录入《代开发票征税减除项目确认表》,附送相关资料,经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应用系统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待升级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NG税务信息网
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2NG税务信息网
附件: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2NG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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