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4-22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8]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5类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使用2008版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业务时,不再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咨询服务人员也不在征管系统中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关行政许可文书,只需在征管应用系统录入《领购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进行文书审批即可。
二、“拆本使用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均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三、取消2006版《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中“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其它程序仍按2006版《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流程执行。
四、目前仍在使用2005版税收征管应用系统的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