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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5-28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8]26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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