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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11-02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7]25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目前在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我省外出施工且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就地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了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二是部分外地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没有及时回原地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出现了管理漏洞。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内确定。
二.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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