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
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
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