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12-03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7]9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人进行一次核查,据实核定其经营收入,凡经营收入高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