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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1-22    文件号: 征便函[200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现就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规定的种类和份数,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自行增加。

  二、关于法律依据问题

  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操作指南》中有关表述有误。

  三、关于调查核实问题

  《操作指南》未对调查核实进行表述,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冀国税发[200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当期货币资金和应付职工工资审核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当期货币资金和应付职工工资进行审核。

  五、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留存问题

  省局、市局、县(区)局分别留存一份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区)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问题

  CTAIS系统支持延期缴纳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自动生成打印,具体操作为:完成“文书销号”后,点击“文书通知书打印销号”→“延期类文书”→“延期申请审批表” →“打印”,系统自动转换成WORD文档,完成《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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