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84号) 规定的5―15%执行。
二.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税发[2006]31号 文件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174号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税率按
《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7]26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税所得率的最低限由10%调整为8%,其他不变。
四.除上述三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