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年底前按总局要求建立起本地的资源税税源数据库,随时掌握本地矿产资源的文化情况,为税收分析和加强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二.凡有地下采矿和选矿企业的地区,要建立以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控税为主,其他征收方式为补充的征管模式,扩大核实征收企业的范围。
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全面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从而堵塞零散税源的征管漏洞。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的征管特点,认真开展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年内各市均要建立起1个纳税评估试点(县级局),通过纳税评估加强相关矿产资源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