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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停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7-26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7]3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多元化申报和征收体制的变化,机用税收票证逐步增加,手工税收票证日趋减少,基层局库存的零散税收票证种类和数量较多,不利于安全管理。为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总局明确停用的税收票证和基层库存的零散税收票证予以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销毁依据
  根据《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相关税收票证进行销毁。
  二、税收票证销毁范围及种类
  (一)下列票证为总局明确规定或已停止使用的票证,要全部销毁:
  1.《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2.《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
  3.纳税保证金收据;
  4.手工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下列票证为使用缴销后,库存零散且已停止使用的零散票证要销毁:
  1.税收完税证类(定额完税证);
  2.税收缴款书类;
  3.税收票证调换证。
  (三)其他停用票证的销毁:
  对于其他已停止使用的票证,各市局可视情况,暂留50%的库存后予以销毁。
  三、税收票证销毁的组织实施
 各市局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票相符。经盘点将基层局库存的应销毁的票证集中收缴,编制“税收票证销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会同监察部门共同实施,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销毁场所选择具有安全保密的造纸厂进行粉碎打浆或安全彻底的其他销毁方式,确保每份、每联票证的销毁安全。
  四、其他要求
  本次票证销毁工作结束后,必须保证本级及所属票证数据的准确无误,做到票、帐、表数据一致,为全面推行总局票证管理模块做好准备。销毁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并要及时上报票证核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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