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字第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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