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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11-21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0]第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2号《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义务人的解释》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都要选一两个乡进行专题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农民建房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把应征的税款征收上来,真正达到控制和减少占用耕地,保护农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财农税字[1990]第82号 1990年1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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