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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8-0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7]38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清理力度,夯实管理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巩固税务登记换证和前期清理漏征漏管户成果,按照本通知要求再次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应将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纳税人集中的区域列为清理的重点范围,坚决纠正对一些业户只核定纳税定额,委托代征税款,而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或按市场整体定额包税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普遍登记原则,对在大型商场、超市和专业市场内租赁经营且有营业执照的各类业户,均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必须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无证户管理”模块管理,并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清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减少户籍差额。省局计划在三季度与省地税局进行一次税务登记信息交换。此前各级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交换,尤其是加强与工商和地税的信息交互,组织一次比对清查,找出存在差额的原因,完善部门合作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
三、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实施源泉控制,有利于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原则,视大型商场、超市和市场管理部门对进驻业户的控管程度以及业户的经营期限,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纳税人简易报税委托银行划款、自行上门申报纳税或委托商场、超市、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的方式,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办税公开。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在办税服务厅和纳税人较集中的场所,公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的纳税定额和缴纳税款的情况,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省局驻各市督导组要加强对此次税务登记清查工作督导,期间省局将进行抽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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