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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行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3-12    文件号: 冀国税办函[200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冀国税发[2006]247号) 要求,为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经研究,现就函调行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函调行文首页应使用套印“XXX国家税务局”红色字体的文头纸(即各级国税机关以“函的形式”行文使用的文头纸)。
二、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负责对已经主管局领导艺术签发的函调文件进行单独编号(与机关其他发文分开),编号形式为年份和序号,即“[200X]X号”;并负责审核后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三.函调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均以纸质形式处理,不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运转和发送。
四.函调文件的印制格式要严格遵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文尾不加印刷版记。
五.函调的行文格式按本通知附件的格式执行。
附件:1、发函格式
2、复函格式
3、催办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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