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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3-12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7]5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省局3月8日下发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网络通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尽快自行印制《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函》(见附件),除在媒体广为刊登宣传外,应在最短时间内发放到基层地税机关、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强分析和评估工作,
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切实加强督导,提醒已经达到或有可能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期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函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现在距3月31日自行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不足20天了。为了使您不至于因为工作忙等原因没有按期申报而受到处罚,在此,我们真诚的提醒您:
一、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各项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三、申报地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浏览本地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中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网页;
(三)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希望您能按照我们的提醒,在申报期内按时申报!
最后,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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