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42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7]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问题
出口商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一份退税部门留存,一份交企业所属县(市、区)局征收机关办理服务厅,一份企业留存。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在收到退税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和认定信息后,及时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并反馈退税部门。征收机关应将退税部门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存档。
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出口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应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收复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按月报送退税部门。各市局退税部门将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恢复函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