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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3-28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7]59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139号) 转发给你们,废旧物资行业一直是我市重点整顿的行业之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发票换版,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杜绝在换版期间发生任何疏漏。现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4月1日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统一为百元版,原收购发票用于农产品收购。各单位在增加新票种的同时及时做好旧票种的和发票验旧工作,并及时将验旧信息录入CTAIS系统。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只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设区市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以跨区开具》,严禁携带发票到外地开具。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企业的管理,确无问题的按冀国税发[2007]38号 文件要求重新核定该发票的初次限购量和月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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