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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4-09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7]6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3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重新审核。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予以保留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应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2.按本办法规定,对于新认定的免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各单位应于认定后10日内将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3.对经审批月供票量(包括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超过5本的回收单位名单,应于审批后2日内报市局备案。
4.对上报备案的回收单位,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今年三季度将安排全市回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5.对于需要备案上报的纸质文档都应加盖公章,同时还需将相应的电子文档上传至“//信息传递/部门公共目录/增值税/免税企业备案/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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